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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宣传为ldquo广义药品rd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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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药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违法事件并不鲜见:许多形式的“非药品”,无药品之“名”(无“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却在“成分”一栏中标明产品由各种药品组成;不法分子则宣称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等非药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通过虚假宣传产品的功能主治和药用疗效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疗效好”“见效快”之类描述通常被理解为对药品的描述。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药店常用这类词汇诱导消费者购买非药品。

近日,某市药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药店销售的一品牌软膏,在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有“对治疗各种湿疹、皮炎……有强效果”等描述功能用途的文字。经查,该产品为某皮肤病研究所生产的消*产品,取得了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号,但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案例中所提及的某品牌特效软膏,具有药品宣称功能主治的外观特征,但不具有药品的本质属性(本质是“消字号”产品),未取得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必然是假冒产品。

该品牌特效软膏并非冒充某种特定药品,不存在固定的生产标准规范,药品检验机构无法确定检验标准。而从法理上讲,并不需要用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来证明此类产品是假药——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品牌软膏冒充药品宣传销售,即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假药进行处理。

无独有偶。江苏省南通市药监局也曾经查处了一批标示为某医疗保健品厂生产的“肝复安敷疗袋”。

该产品无药品批准文号,却标示了功能和适用范围——“疏肝解郁、清热解*、养肝和胃、益气健脾、软坚化瘀、舒络止痛。用于急慢性肝炎的治疗,对乙型肝炎病*抗原阳性者及脂肪肝有明显疗效。用于肝硬化、肝癌患者可减轻疼痛、腹胀、腹水,增进饮食等”,同时标示产品由鹿茸、广三七、藏红花、五味子、茵陈等20余味中药材组成。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非药品严禁宣传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即不得宣传为“广义药品”。

不过,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条例》并没有列明具体的处罚条款,故难以依法查处。同样,《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规定,但对于非药品涉及“广义药品”的广告宣传行为,同样没有明确的罚则。

在我国现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对此类违法行为只有禁止性规定,而缺乏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这也是造成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文为中国药店原创/整理,

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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